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44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购房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或《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还应当按照《关于购房结汇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639号)规定收取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核,对不符合购房规定的,不予出具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2、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3、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