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相关基础法律问题
加入时间:2010-09-26 访问量:11021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我国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等一系列问题。我国与技术进出口有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等。国务院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技术进出口的具体行政法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上述法律和,《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属部门规章范畴。
我国法律所指的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国境内,或者从中国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等方式的技术转移。我国法律以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为原则,但有《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凡目录中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出口,凡目录中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办理技术进出口许可的大致手续为,境内的进出口经营者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提交限制进口(出口)技术申请书并附有关文件,有关部门对技术进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申请获得批准后,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口(出口)许可意向书,进出口经营者凭意向书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签订合同后再申请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经许可后,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自技术进口(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条件。
在技术进口中,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开发创新方可取得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法律鼓励技术改进、开发。《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的条款。境内的技术受让人在签订技术进口合同时,应遵照上述规定,对引进技术的后续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做出明确约定。熟悉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对境外的技术出口商也有重要意义。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引进技术时还要注意保护好技术让与人的知识产权。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公约的规定对技术进口经营者同样有约束力。近年来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在技术进口中所占比例很大,技术秘密进口合同对受让方的保密义务都有严格的规定,技术进口方一旦做出承诺,就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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