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glish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涉外房产涉外房产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0-11-26 访问量:9788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资函[2007]50 
  
【发布日期】
2007-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五、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六、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七、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涉外律师   上海涉外律师网
网址:http://www.attorney-china-sh.com
>>More首席律师介绍 

李恒律师为专职涉外律师,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汉语。执业范围为:进出口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海事海商、涉外婚姻等涉外法律服务。

15201876913

合作团队

张良建律师

18601730468

李恒律师

18721829565

王律师

15905162509

EdwinLawyer

13918905986

梁艳律师

13523447846

张佳奇律师

15352158236

李冰律师

139371391018